石教规〔2019〕1号
石家庄教育局
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
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9年5月7日
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备案审核工作,确保培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操作指南》,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建专家团队
为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备案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于5月10日前成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审查委员会主任,统筹领导审查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学科教师、教研人员,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要按照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造诣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熟悉中小学教学规律的要求选聘审查专家,分学科建立审查组(审查组名单需保密)。
二、确定审核对象
凡开展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或变相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应按照规定将相应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教材教辅等于5月15日前报送至各县(市、区)教育局备案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
(一)受理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学科类培训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向各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备案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正在开课的学生课表(加盖公章);
2.备案审核申请表,准确填写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师资配备、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教材教辅等信息,并加盖校外培训机构公章;
3.校外培训机构材料备案统计表(加盖公章,见附件);
4.校外培训机构拟使用的所有教材、教学资料和编写使用说明(编写使用说明应包括编写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结构、适用年级等)。各培训机构要将报送的所有教材按照学科、学段打包报送。例如:XX培训机构小学数学、初中数学、高中数学;小学语文、初中语文、高中语文等(涵盖培训机构所有学科;使用口取纸在每包教材左上角注明学校、科目和学段)。
(二)专家审查。根据备案审核申请涉及学科,各县(市、区)教育局备案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组,按照专家个人审查、集体审议、形成结论的程序,形成专家组意见,撰写审查报告,学科组全体审查专家签字后报审查委员会审定。
(三)审查委员会审定。审议学科专家组审查意见,经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以各县(市、区)教育局名义形成审核结果。如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等方面内容,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宣传、统战、民族和测绘等部门进行联审。
(四)反馈审核结论。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审核结论书面反馈备案审核申请人。
(五)公布审核结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结果。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进行招生培训。
四、严格审核标准
(一)方向性。培训活动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无意识形态问题。
(二)专业性。培训内容要依据相应学科课程标准制定,要符合培训对象的年龄特征和学科特点,能够遵循培训对象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培训对象理解、巩固和运用所学知识,无科学性和常识性错误。
(三)合规性。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提出的要求,培训班名称符合命名要求;培训内容未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未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无强化应试倾向;培训时间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无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使用省、市规定目录以外的教材教辅等。
五、公示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分为三种:通过、重新送审、不予通过三种。
(一)通过。培训活动内容及安排符合要求,可以开展培训。
(二)重新送审。培训内容或安排需要进行调整,经重新送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
(三)不予通过。培训活动内容或安排不符合要求,不得开展培训。
六、审核时限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无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予以取缔。对有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开展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或校外培训机构。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在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备案审核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四)备案审核的所有工作须在5月25之前完成,各县(市、区)教育局5月30日前要将通过备案审核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信息备案审核汇总表(见附件)发送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邮箱。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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