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2 15:55:45   浏览次数:0

 

一、《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9月,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加强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石家庄市教育局制定了《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起草依据有哪些?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另外,我们参考了部分省市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的政策文件。

三、《暂行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范围。《暂行办法》规定本市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和除体育运动外其他非学科类知识培训的培训机构,向学生预先收取用于支付培训服务的费用需按规定接受监管。规定本市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需按规定接受监管。

二是明确了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暂行办法》规定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负责资金监管银行的遴选,按照管理层级负责市管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工作。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属地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工作,按管理层级负责本级以及市教育局下放管理的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工作。

三是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的具体方式。《暂行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需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收费专用账户,校外培训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培训费用,以及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需全部归集至收费专用账户,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其中校外培训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培训费用,要根据课程完成进度并经学生确认后,通过资金监管银行拨付相应资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定了最低余额留存、大额资金异动以及关联交易审查的资金监管方式,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收费专用账户中留存不低于上年学费总收入5%的最低余额。根据年学费收入分级设定了大额资金异动报告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在资金使用后5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说明用途、额度以及支付对象等。同时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利益关联方、关联交易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

四是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收退费有关要求。《暂行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暂行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通知资金监管银行按原收费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生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培训合同条款约定,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额度,经学生与校外培训机构确认后,由资金监管银行将剩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五是加强对资金监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规定

 

教育主管部门与资金监管银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监测发现有资金异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开展调查评估,通过责令补充办学资金、对外发布警示信息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暂行办法》还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要将资金监管纳入年检和日常监督范围,对资金管理不规范、办学资金不足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其规范办学。

 

 

 政策文件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 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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